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原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资管”)于2024年4月28日签署的编号为bz12106007b8506-2022001-6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均依法转让给兴业资管。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资管联合公告通知下列公告清单中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兴业资管作为上述标的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兴业资管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4年3月1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原债权人债务人主债权合同编号债务本金余额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
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协顺陶瓷有限公司35010120170004124、35010120170004159、350101201700041853,000.00晋江协顺陶瓷有限公司、尤全金、尤德森、尤金标、尤冰水、尤明源35100620160009967、35100520160011543、35100520170006141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务本金余额。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等负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本金余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刊登时间:2024_05_14_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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